国际进出口贸易
2009-03-22 生活英语 来源:互联网 作者: ℃交易双方都有进有出。并求得各自的收支基本平衡。
(二) 对等贸易的形式
对等贸易有多种形式,但基本形式有三种,即:
易货贸易(Barter Trade)、互购(Counter Perchase)和补偿贸易(Compensation On Trade)。
1.易货贸易
传统的易货贸易,一般是买卖双方各以等值的货物进行交换,不涉及货币的支付,也没有第三者介入,易货双方签订一份包括相互交换抵偿货物的合同,把有关事项加以确定。
在国际贸易中,使用较多的是通过对开信用证的方式进行易货,即由交易双方先订易货合同,规定各自的出口商品均按约定价格以信用证方式付款。先开立的信用证以收到、认可对方开出的等值或基等值的信用证为生效条件。
另外,国家间签订的换货清算协定实际上也是扩大了的易贷方式。根据协定规定,任何一方的进口或出口,由双方政府的指定银行将货值记帐,在一定时期内互相抵冲结算, 其差额毛有的规定结转下一年度,有的规定以现汇支付超过约定摆动额部分的差额。
2.互购
互购又称"平行贸易"或"回购",它是指交易双方互相购买对方的产品。
互购贸易涉及使用两个既独立而又相互联系的合同;交易双方先签订一个合同,约定由行进口国(往往是发展中国家)用现汇购买对方的货物(如机器、设备等), 并由先出口国(通常是发达国家)在此合同中承诺在一定时期内买回头货;之后,双方还需签订一个合同,具体约定由先出口国用所得货款的一部分或全部从先进口国购买商定的回头货。
互购不是单纯的以货换货,而是现汇交易,而且不要求等值交换。
3.补偿贸易
补偿贸易,是指在信贷基础上进口设备,然后以回销产品或劳务所得价款,分期偿还进口设备的公款及利息。
在当前我国开展的补偿贸易中,按照用来偿付的标的的不同,大体上可分为三类:
(1)直接产品补偿。即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由设备供应方向设备进口方承诺购买一定数量或金额的由该设备直接生产出来的产品。这是补偿贸易最基本的做法。
(2)其他产品办偿。当所交易的设备本身不生产产品或设备所生产的直接产品非对方所需或在国际市场上不好销时,可由双方协商,用回购其他产品来代替。
(3)劳务补偿。双方根据协议,通常由外商代我方购进所需的技术、设备,货款由外商垫付,我方按外商要求加工生产后,从应收的工缴费中分期扣还给外商。
(三) 对等贸易的国家管理
对等贸易在全世界被广泛采用并得到迅速发展是在二次大战以后,这是因为战后贸易保护主义盛行,某些国家国际收支恶化,进口苦于无外汇,出口又少渠道,所以不得不求助于进口与出口相结合的对等贸易。
我国自1949年以来,对前苏联、东欧等国家的贸易,长期在政府间签订贸易协定的基础土,以记账方式进行。1951年,我国政府曾先后颁布过《易货贸易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为了开展补偿贸易,国务院于1978年颁发试行办法,后又于1979年9月颁发了 《开展对外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办法》,1981年7月国家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又颁发了 《关于执行<开展对外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办法>的几项规定》。
这些文件对补偿贸易的范围、项目的审批程序、在补偿期间免缴税利和外汇结算等问题作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
第六节 支付方式
一、汇付(Remittance)
在国际贸易中,收取货款是卖方的主要权利,而支持贷款则是买方的基本义务。
在我国原则上应选择兑换比较方便、币值又相对稳定的货币作为进出口合同中的计价和支付货币。目前,在我国进出口业务中所使用的货款收付方式,主要有汇付、托收和信用证三种方式,另外还有银行保证书(函)、国际贸易证书、外币现钞等方式。
它是指进口方将货款交由银行汇给出口方,可分为信汇、电汇和票汇。
汇付业务涉及的当事人有四个:付款人(汇款人)(remmitter)、收款人(payee/beneficiary)、汇出行(remitting bank)和汇入行(paying bank)。
(一) 信汇(MaiI Transfer,M/T)
是指进口方将货款交给本地银行,请该行用信件委托出口方所在地的分行或代理行付款给出口方。
(二) 电汇(Telegraphic Transfer,T/T)
是指进口方请求本地银行用电讯手段委托出口方所在地的分行或代理行付款给出口方。
(三) 票汇(Demand Draft,D/D)
是指进口方向本地银行购买银行汇票,自行寄给出口方,出口方凭此向汇票上指定的银行取款。在国际贸易中,汇付属于商业信用,它取决于一方对另一方的信任,是进行资金融通的一种方式。在这种方式中,提供信用的一方所承担的风险很大,所以在实践中,除对本企业的联号或分支机构和个别极可靠的客户用以预付货款或货到付款外,主要用于定金、贷款尾数及佣金的支付。在我国的出口业务中,如使用汇付方式预付货款的,应在出口合同申明确规定货款汇到的时限,并注意与合同中的交货时限相衔接。
二、托收 (Collection)
三、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
信用证支付方式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开证银行根据进口人的请求和指示,授权出口人凭所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和开立以该行或其指定的银行为付款人的不超过规定金额的汇票向其收款,并保证向出口人或其指定人按信用证规定进行支付。信用证支付方式的最基本的当事人有: 开证申请人(进口人)、开证行(进口地银行)和受益人(出口人)。
信用证支付方式的一般程序是:
(1)开证人按照合同规定向当地银行提出申请,并提供若干押金或其他担保, 要求开证行向受益人开出信用证。
(2)开证行将信用证寄给出口人所在地的代理银行(通知行)。
(3)通知行将信用证转递或通知受益人。
(4)受益经审查信用证认可后,即可按规定条件装货,受益人发货后,备妥信用证规定的货运单据,开具汇票,在信用证有效 期内送当地的议付行议付。
(5)议付行经与信用证核对,确认汇票与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后,按汇票所开金额,扣除若干利息或手续费,将款垫付给受益人。
(6)议付行将汇票、货运单据等寄开证行索偿。
(7)开证行经审核单据无误后,付款给议付行。
(8)开证行在办理转帐或汇款给议付行的同时,通知开证人付款,赎回单据。
在国际贸易中,存在着买卖双方互不信任的矛盾,出口人担心先将货运单据交给进口方而收不到货款,进口人担心先将货款支付给出口方而收不到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的汇付和托收方式,不能适应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于是便出现了银行保证付款的信用证结算方式。它的性质属于银行信用,基本解决了进出口双方互不信任的矛盾,同时便利了进出口人向银行融通资金, 可加快他们的资金周转。
因此,信用证支付方式在实践中日益被广泛使用,成为当今国际贸易结算中的一种最重要的支付方式。
四、银行保证书(函)(Banker's Letter of Gurantee, L/G)
它是指银行应申请人的请求,向第三方(受益人)开立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银行对申请人的债务或履行的义务,承担赔偿责任。
在进出口业务中有时由于交货时间较长,或交货条件比较复杂,难以用信用证进行结算,而且当事人的一方对于另一方所作出履行合同的承诺又感到不够安全时,可要求对方提供银行保证书。银行保证书用途可分为用于进出口贸易的和用于投标的两种。
五、国际贸易证书(International Trading Certificate,IFC)
它是由出口商于收到外汇货款后签发给国外进口商,并由出口国著名银行认证购的一种征书,可由出口国中央银行或其指定机构签字核准,同意持证人有权向出口国返销一定金额属规定的大类范围内的回头货。这种证书可通过背书转让给第三者,证书受让人可以凭此向原发证的出口国出售回头货。国际贸易证书出现于80年代,由于有国家机关及银行的保证,所以大大有利于对等贸易的开展。
六、外币现钞
现代国际贸易以现金结算货款是极个别的,而且一般限于小量的价款。在使用外币现钞结算时,有三种情况:
(1). 使用卖方所在国的货币,
(2). 使用买方所在国的货币,
(3). 或者使用第三国的货币。
在具体选用哪国(地区)货币时,主要应考虑货币的可兑换性和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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