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英语立法语言的模糊与消除
2009-03-24 法律英语 来源:互联网 作者: ℃5.结束语
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力决定了立法语言必须具有高度的精确性和严密的科学性,然而由于法律现象的复杂与纷呈,立法者不可能以有限的法律规范来尽数对应所有的社会行为,因此法律规范具有概括性的特点,概括性增强了包容性,但同时也增强了模糊性和抽象性。为了制横法官自由载量权的滥用,堵住所有由于法规的措词不够明确而产生的模糊和漏洞,立法者必然要采用各种措施使表述法律内涵的法律语言准确严谨、无歧义。法是由人来创制的,作为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手段,它不能不体现人的意志。立法语言从模糊到精确的过程,必然渗透着立法者的需要和智慧。毕竟法律是人与人之间较量的工具。
【注释】
[1] 本文引用的美国联邦宪法英文法条源自 ,加拿大专利法英文法条源,澳大利亚刑法英文法条源, Bern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 of September 9, 1886和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11 April 1980)中的法条源
[2] 本文引用的美国联邦宪法法条的中文翻译源自张千帆。西方宪政体系(上)[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706
[3] 本文引用的Bern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 of September 9, 1886 法条的中文翻译源自司法部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全国律师资格考试主要参阅法律法规汇编(上)[A].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296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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