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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英语立法语言的模糊与消除

2009-03-24 法律英语 来源:互联网 作者:
自由裁量权尺度掌握一直是作为法学的一个重要课题被加以讨论,但是所有的这些都是基于一个前提:法院的解释意图必须是善意的。但法院有时为了与国会争夺权力或谋求非法的利益会利用国会颁布的法规行文措词模糊,借自己拥有的解释权按自己的意愿任意解释法规,随意增减法律内容,歪曲解释法律。以上句为例,如果职业用 profession 来表达,法官就完全可以作出歪曲的解释。因为,profession 既可指所有的职业,也可指一些特殊的职业,在这儿立法者的原意当然是将 profession 作广义用,但是法官在解释时,就可以利用词的多义性,将法规解释为只适用于 profession 的狭义义项,从而大大偏离立法者的原意。同理,如将 trade, calling 或 vocation 单个使用的话,也都有被歪曲解释的危险,因为它们与 profession 一样,除共有“职业”这一广义义项外,也都有各自的狭义义项,所以也难逃与 profession 一样的命运。(杨颖浩,1998)于是,立法者为了尽量堵住所有由于法规的措词不够明确而产生的模糊和漏洞,就把法律语言收得像网一样紧,把近义词堆积起来,这样法院就不得不服从立法者的意志了,但结果却产生了措词非常繁复的法规。

  5.结束语

  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力决定了立法语言必须具有高度的精确性和严密的科学性,然而由于法律现象的复杂与纷呈,立法者不可能以有限的法律规范来尽数对应所有的社会行为,因此法律规范具有概括性的特点,概括性增强了包容性,但同时也增强了模糊性和抽象性。为了制横法官自由载量权的滥用,堵住所有由于法规的措词不够明确而产生的模糊和漏洞,立法者必然要采用各种措施使表述法律内涵的法律语言准确严谨、无歧义。法是由人来创制的,作为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手段,它不能不体现人的意志。立法语言从模糊到精确的过程,必然渗透着立法者的需要和智慧。毕竟法律是人与人之间较量的工具。

  【注释】

  [1] 本文引用的美国联邦宪法英文法条源自 ,加拿大专利法英文法条源,澳大利亚刑法英文法条源, Bern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 of September 9, 1886和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11 April 1980)中的法条源

  [2] 本文引用的美国联邦宪法法条的中文翻译源自张千帆。西方宪政体系(上)[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706

  [3] 本文引用的Bern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 of September 9, 1886 法条的中文翻译源自司法部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全国律师资格考试主要参阅法律法规汇编(上)[A].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296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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